让引渡成为追逃追赃利器——聚焦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题:让引渡成为追逃追赃利器——聚焦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

  新华社记者王琦、朱基钗

  2018年11月30日,8时20分许,CA910次国际航班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洒满冬日晨光的跑道上。

  在执法人员押解下,外逃13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走下飞机舷梯。

  在机场休息室内,来自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向他宣布:“现在依法向你宣布逮捕。”随后,姚锦旗在逮捕证上摁下了手印。

  “外逃13年,我在中南美洲呆过,在菲律宾呆过,后来到了保加利亚。逃到国外并没有真正的自由,还是要回国把问题讲清楚,接受处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姚锦旗说。

  这是今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13年前案发外逃,化名终难掩真容

  1956年出生的姚锦旗,原为浙江省新昌县常务副县长,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2005年12月出逃。同月,浙江省办案机关对其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在外逃的十几年里,办案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对他的抓捕,2018年,通过技术手段,有关部门发现吉林省长春市的“李峰”与姚锦旗高度相似,基本确定姚锦旗化名“李峰”在境内外活动。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偷越(国)边境罪对姚锦旗(李峰)批准逮捕。

  根据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姚锦旗一案由绍兴市监察委员会继续开展调查。10月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11月26日,保加利亚索菲亚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引渡姚锦旗。

  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姚锦旗被成功引渡回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生动实践,也体现了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有效成果。

  引渡成为追逃追赃利器

  从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到其被引渡回国,仅用时一个多月时间,这充分证明了引渡这一方式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追逃追赃方面,有劝返、遣返、引渡等方式。

  劝返是在逃犯发现地司法执法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遣返是指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

  与以上两种方式不同,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是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

  目前,我国已与50余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此次姚锦旗在逃时所在的保加利亚,早在1996年就和我国签署了引渡条约,今年10月,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后,中央追逃办即刻联系保方,商讨引渡事宜。最终,姚锦旗落网1个多月后就被成功引渡回国。

  由此可见,引渡条约使国家间的执法合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和移交有了坚实法律依据,为加快追逃进程破除制度障碍,同时也对那些企图通过逃往其他国家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我劝那些海外的在逃人员,再仔细看看今年8月23日发布的‘敦促投案自首公告’,在今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姚锦旗在面对记者时所说的这个公告,正是国家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公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实际上,自今年3月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委成立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追逃追赃工作不断开创新局——

  4月24日“天网2018”行动启动,6月6日对外发布50名外逃人员有关线索,6月22日赖明敏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到案“百名红通人员”,7月11日许超凡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从境外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8月23日国家监委等五部门首次发布“敦促投案自首公告”,引发投案自首连锁反应。姚锦旗被引渡回国,是我国追逃追赃工作的又一战果。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网更加严密。今年10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中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保障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外逃腐败分子要抓住《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最后期限,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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