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在经过一年半的立案调查,(
,)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ST凯瑞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一事初步调查结论,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并拟处罚公司和责任人。“已有投资者咨询如何向公司索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目前公告的是证监会对该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管的拟处罚措施,并非正式处罚决定。*ST凯瑞及相关自然人,针对证监会的拟处罚措施,有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之后,证监会才会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从公告中可知,对于公司是否会要求听证、陈述、申辩,公告中并未说明,《证券日报》记者联系公司欲咨询上述事项,公开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公告显示,*ST凯瑞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信诚)、德州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2013年2月5日、3月7日、4月11日,*ST凯瑞先后与阿克苏信诚签署3份借款协议,分别借款3000万元、740万元、700万元,担保人为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和吴联模,借款期满日均为2015年3月5日。阿克苏信诚分别向*ST凯瑞实际提供借款3000万元、744万元、700万元。由于借款期限届满后*ST凯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阿克苏信诚将*ST凯瑞及担保人第五季实业、吴联模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克苏中院)。2015年9月6日,*ST凯瑞签收了阿克苏中院送达的涉及上述3笔借款的3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阿克苏中院2015年10月14日和16日对上述3起诉讼作出判决,2016年1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年3月28日,*ST凯瑞归还阿克苏信诚借款3944万元。
2015年5月29日,*ST凯瑞与德州银行西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期限6个月,担保人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企集团)和吴联模。当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将3000万元借款转入*ST凯瑞银行账户。2015年7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前),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2015年8月3日,德州中院裁定查封*ST凯瑞、德棉集团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015年8月26日将查封*ST凯瑞、德棉集团财产的民事裁定书送达*ST凯瑞;2015年8月25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德州中院起诉*ST凯瑞、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2015年8月27日,德州中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邮寄*ST凯瑞,*ST凯瑞8月28日签收;2016年3月23日,德州中院判决*ST凯瑞偿还3000万元借款的本息,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9日,德州中院向*ST凯瑞送达判决书,*ST凯瑞当日签收。
投资者知情权被侵犯
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ST凯瑞未及时进行披露。证监会决定,拟对*ST凯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并拟对时任部分公司高管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从本次公告披露的违规事实来看,*ST凯瑞隐瞒重大诉讼,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涉嫌违规的行为并不复杂,基础事实比较清晰。”王智斌表示。
就投资者是否可以索赔的问题,王智斌律师表示,投资者索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ST凯瑞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可根据《》69条的规定提起民事索赔诉讼,“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ST凯瑞且截至2017年12月20日仍持有的投资者,符合初步的索赔条件。近年来,投资者向成功索赔的案件并不少见。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和利息损失等。”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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