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村产业振兴的方向。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村创新创业环境不断改善,新产业、新业态大量涌现,乡村产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产业门类不全、产业链条较短、要素活力不足和质量效益不高等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亟须加强引导和扶持。这也是《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所在。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于乡村产业做出了明确定义,即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利益联结紧密,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意见》还提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导向、政府支持,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绿色引领、创新驱动等原则,把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二三产业尽量留在农村,把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就业岗位尽量留给农民。力争用5-10年时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
事实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有关政策落实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至3月,审计署组织对13个省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的13省52县在2017和2018年间共安排财政资金300.84亿元,乡村振兴战略开局良好,但仍有一些任务未有效落实。比如,一些地区和部门规划方案编制和制度建设滞后;有些地方以行政指令推动农户短期内集中设立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由于专业方向不明确、缺少农户合作基础,实际难以有效开展经营;多地存在着涉农专项资金滞留闲置、违规使用等问题。此外,抽查中还发现,有18个县内的金融机构从未向当地合作社发放过贷款,15个县已获得贷款的部分合作社未享受到贷款利率、贴息、担保等扶持政策,有的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贷款授信门槛高、程序复杂。
从过去的实践看,要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首先应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为此,《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任务举措,包括科学合理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产业聚合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增强乡村产业持续增长力;推动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其中,在政策保障方面指出,要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创新乡村金融服务,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当前,对于培育壮大乡村产业,社会各界已然达成的一项共识,即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具体来讲,就是《意见》中所讲述的“依托种养业、绿水青山、田园风光和乡土文化等,发展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乡村产业,更好彰显地域特色、承载乡村价值、体现乡土气息”。在此基本原则上,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要素、市场和各类经营主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
为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今年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同时提出“强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
而此次《意见》出台,对于创新乡村金融服务,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服务于乡村产业,又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如,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支持乡村产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适用于乡村产业和农村创新创业;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地方通过实施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支持乡村产业贷款担保,拓宽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同时,允许权属清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贷款,还包括加大乡村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力度。
此外,根据《意见》,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领域的纯公益性项目建设,也鼓励地方政府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同时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但也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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