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回应个税热点: 房贷扣除未即时申报还可补充享受

  □记者 孙韶华 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纳税人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

  对此,中心负责人表示,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此外,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上述负责人回应称,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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