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批复,批复显示,同意西藏信托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但不同意西藏信托调整融资主体范围。
具体内容为,同意西藏信托在满足前期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融资人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及实际融资需求,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按需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不得超额放款),并做实抵押担保及贷后管理,有效强化信托贷款贷后管理力度,确保贷款资金有的放矢,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现象发生。
但是不同意西藏信托调整融资主体范围。西藏银监局认为将未在工商登记中列示,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代持”或“暗股”)纳入融资主体范畴,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难以合法有效证明其股东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因此,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不同意西藏信托关于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
西藏信托成立于1991年,2010年9月,换发新金融许可证,正式重新开展信托业务。截至2017年底,注册资本为10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4244.58亿元。银行间市场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西藏信托实现净利润5893.84万元,同比2017年上半年的1.90亿元下滑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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