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要经过书面申请、公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一般为两层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住宅建设面积超标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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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提出,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治,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村(居)民,按程序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先由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履行审核、讨论和公示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镇政府对宅基地、住宅建设方案申请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区(县)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居)民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镇政府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后进行施工。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免费向村民发放。
开工后,农村住宅建设将有新标准可循。实施意见规定,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一般为两层以下,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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