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办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方案》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改革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事项进行确认,包括国道、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同时,将民航领域“通用机场”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调整为地方财政事权,而公路领域的“界河桥梁”和“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等内容则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财政事权,就是指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条件。
“通俗来说就是事儿谁干,钱谁出。”中国研究院综合运输研究所咨询中心副主任贺兴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是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和优化。
他告诉记者,从1949年以来到改革开放,再到现在,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都比较紧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也比较滞后。当时的经济体制决定了所有交通运输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都在中央,这样事权和支出责任也是匹配的。
“但是这不利于地方发挥积极性,所以改革开放后,经过各行各业市场化的改革,一些交通运输领域的建设就由地方来承担了。”贺兴东举例说,一开始高速公路都是由国家建设,后来地方觉得自己建设高速公路的需求更迫切,同时它也有财政支出能力,于是就自己建,广东省是最早探索地方出资建设高速公路的。
从那之后,慢慢就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共同发力建设国家交通运输体系的局面。“不过因为大的方向是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样可能就有一些领域有一些事权跟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准确。”贺兴东说。
本次《方案》即明确指出,要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界河桥梁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原则是:谁使用谁付费,以及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贺兴东说。
为什么要制定改革方案?贺兴东表示,一是目前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划分方面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比如对国道、通往国家级口岸的公路、京杭运河、通用机场等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目前尚未明确责任主体。
二是交通运输领域一些现行的事权划分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地方政府在本属于国家承担的边境地区的公路界河桥梁、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国境国际通航河流等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负担过重。而在基本为当地服务的通用机场、城际铁路等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却又承担不够。
他举例说,比如通往口岸前沿的这段公路,它可能不属于国道或者国家级高速公路,而是属于省道甚至更低等级的道路,但是从提高效率和通畅性的角度看,应该建设成国道或者高速公路。而我国的边境口岸在地理上大多属于某一个省,比如从云南到缅甸的边境口岸的公路,它属于云南省,按照原来的划分它就有可能是由云南省来承担事权和相应的支出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个口岸不只是云南自己在使用,可能我国全部对缅甸出口的货物,都要使用这条道路。“这样就会有一些不匹配或者匹配不精准的地方,这次调整就是针对这些问题。”
又或者界河的桥梁,比如我国跟俄罗斯之间的界河,这中间桥梁的建设原来可能是由黑龙江省政府来承担,但实际上国内的省份跟俄罗斯的经济贸易往来交通运输可能很多都要用这座桥梁,这里都存在一些不匹配的地方。包括国家高速公路与地方高速公路具体由谁来建设、谁来运营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记者注意到,《方案》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改革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事项进行确认,包括国道、国家级口岸公路、京杭运河、运输机场等。
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将公路领域的“界河桥梁”和“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水路领域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和“西江干线”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同时,适当下划部分财政事权,将铁路领域“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从中央财政事权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将民航领域“通用机场”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调整为地方财政事权。明确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贺兴东提到,此次文件重点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央地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明确由中央承担。
“这次文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该是谁的事权谁来建设管理,该是谁的支出责任谁来承担,从而使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更加匹配。”贺兴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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