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评自媒体抄袭:给“洗稿”划一个法律边界

原标题:给“洗稿”划一个法律边界

  一篇通过官员落马事件展现媒体与甘肃某地官场角力的自媒体文章《甘柴劣火》,引发了有关“洗稿”的激烈争论。财新记者王和岩在朋友圈转发该文并评论:“原来,所谓爆款文章可以根本不用采访,不花任何成本,不冒任何风险,利用付费阅读壁垒,就可以攒吧攒吧炮制出爆款来。”而该文作者黄志杰在回应中提出,财新网提供了一部分新闻事实,但是没有权力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且文章的组织梳理是本人的“独家叙事”。当事人互不相让,旁观者也分化为两大阵营。

  “洗稿”一词,是伴随着自媒体出现的。和以前抄袭只作微小改动甚至“原封不动”相比,“洗稿”“高明”了许多。整合其他文章信息,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再写一遍,在不了解内情的人看来就是原创文章,但事实上,有价值的信息都是他人的。因为可以采取更情绪化表达(传统媒体不允许夹叙夹议,但自媒体运用纯熟)。

  “洗稿”往往取得比原文更大的传播效应。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对“洗稿”行为的整治。但对于如何认定“洗稿”,目前仍然缺乏清晰的界定。

  “法律不能垄断思想”,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有其道理。“虽然利用了其他媒体的信息,但‘独家叙事’保证了文章原创性”,“洗稿”者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从现实看,原文作者要打赢官司,难度不小。尤其是在一篇自媒体文章“洗”多篇稿子的情况下,更需要被“洗”文章的作者联合起来,否则,凭某一作者“单枪匹马”打赢官司,难度更大。

  “新的游戏已经展开,新的规则尚未确立”,从这个角度,我很希望这场争论最终演化为一场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确定一些规则。

  第一,对原文信息,怎样引用、多大比例引用是合理的?

  《甘柴劣火》一文开头即声明:“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但这显然不足以成为免责理由。自由撰稿人宋志标分析该文后发现:“对引用材料的使用,不是无损的完整标注,而是打碎,零散布局。如此一来,哪句话是引用媒体的既有报道,哪句话是他自己的,就变得含糊起来。”

  是像宋志标所说“对媒体报道内容的借用、引用,尊重版权的最合适做法是使用直接引语,全部放在引号里”,还是拆解材料,用自己的话说一遍即可?如果前者才被视为合理应用,那么,引用占多大比例可认为是“洗稿”?

  第二,对财新这样的付费媒体,应否区别对待?

  财新网在转载指引页面中声明:“为报道消息而引用《财新》的内容时,须注明‘据《财新》报道’。”“被引用内容分多个自然段时,每一段开始都应重复来源媒体名称,且原则上引用总量不得超过《财新》原文的十分之一,如遇独家报道、专题报道及其他重大报道,引用比例应与《财新》书面商定。”有人认为财新这样规定有些“霸道”,不利于信息的传播。

  但需要注意的是,付费阅读是财新等媒体生存、获利的模式。独家信息是媒体付出巨大人力、财力获得,读者(“洗稿”作者)将通过付费获得的信息“用自己的方式”做又一次传播,是否需要比“二次传播”免费信息更严格的限制?

  第三,如何实现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平衡?

  《甘柴劣火》备受质疑的同时,也得到不少好评。赞成者认为,该文通过信息整合,实现信息的又一次传播,于社会是有利的;个人、单位的著作权权益应为公共利益“让路”。

  上述观点拿“公共利益”说事,很有迷惑性。但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于社会有价值的信息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那么,著作权保护恐将无从谈起。

  接受打赏,吸引粉丝,“洗稿”有巨大利益,一些人才会乐此不疲。在这一事件中,微信运营方将该文打赏退还用户,用行动表明了立场,但最终了断是非的,只能是法律。

  (作者系检察日报评论员)

(责编:韦衍行、汤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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