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划有助于旅游产业提质升级

  微评 ■李海楠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旅游产业的方兴未艾,各地越发重视旅游业发展,其背后对各个经济门类的带动效应也的确不可小觑,由此,各级各类旅游规划也层出不穷,从专供乡村旅游到开发自然景区,从主题乐园到旅游城市名片,展现出前所未有的针对旅游产业的发展热忱。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各地方的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存在较大程度的同质化倾向,且在具体落实与操作层面,缺乏必要的条件支撑,往往导致一些规划成为一纸空文。从未对呈快速上升势头的旅游产业形成科学引导,导致同质化发展严重,制约了给旅游业供给侧提供高质量旅游产品的潜力。为此,科学编制规划,打通文化与旅游经络,正在成为各个地方深入挖掘文化历史价值与丰富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从这点看,《办法》的制定实施显得适合时宜。《办法》从总则、立项和编制、衔接和论证、报批和发布、实施和责任等方面对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进行统一,对规划管理进行完善,以提高规划质量。

  根据相关定义,《办法》厘清了此次规范的规划种类,即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地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显然,责任主体的明确有助于确保规划实施的有的放矢,否则,一旦出现前述类似规划落实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就会导致规划实施的不了了之。

  而为了确保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办法》还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立项须报经部长和分管部领导批准。拟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衔接。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为确保落实,《办法》还就健全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定年度执行计划、加强规划实施评估等提出要求。

  可见,正如前文所述,《办法》旨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唯有真正科学有效地编制规划,方可对旅游产业及其相关带动经济部门形成引导,继而促成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激活其对就业、消费、投资等各方面的带动效应,形成名符其实的经济发展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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