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流动性风险,该如何支持如何救助,现在有了系统性规定!
7月5日晚间,证监会就《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规定》出台有助于化解流动性分层对证券公司等非银机构的冲击,保证非银机构资金能够在紧急状况下获得稳定和解决之道,从而提高货币操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建立证券公司流动性补充长效机制,从而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救助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规定》起草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
二是审慎稳健原则。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三是合理分配原则。对被撤销、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偿付是投保基金承担的首要职责,为实现前述职责与流动性救助职责的平衡,须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对单一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资金比例。
四是救助与约束匹配原则。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
明确多元化流动性支持方式
《规定》共二十七条,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方面,《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方面,《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公司自救。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二是股东支持。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三是行业互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
四是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解读: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规定》从制度上界定了风险事件产生的类别,以及明确了支持的方式,多种形式并举,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指引有效疏导化解风险。
新时代证券首席认为,按照发达国家经验,非银机构在遭遇流动性困境时,应该按照自救、股东救助、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最终才是投保基金和政府部门救助,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有助于规范救助程序,通过明确救助标准避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首先,可以防止投保基金等因受到非正常干预而导致紧急流动性救助资金的滥用;其次,明确救助的规则,做到救助有法可依,减少救助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
哪些情形可以使用
《规定》明确限定了救助的使用情形: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满足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具有还本付息能力、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前提条件。
同时,《规定》还限定了使用程序: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抄报住所地派出机构和投保; 证监会结合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认为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基金发放手续。
使用有哪些约束
在强化使用约束、切实防范道德风险方面,《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要求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是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
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
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
五是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
六是按需发放,现场监控。
解读:
潘向东认为,一方面规范救助程序,避免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自救和股东救助和银行贷款、互救难以达到目的时,再考虑监管部门的流动性救助,优化救助对象甄选机制;另一方面完善流动性救助的配套机制,有助于增加流动性救助的透明性,稳定市场预期,避免当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时挤兑事件的发生。
当前券商流动性如何
陈雳认为,当前证券行业流动性总体还是比较紧的,主要是因为融资质押业务、债券业务,一旦出现风险承兑事件,将会使证券公司突发性流动性紧张。另外,因为个别银行的风险事件,也使得证券行业整体的流动性,受到传递性影响。
潘向东认为,在流动性分层的背景下,各类非银机构也面临着迥异的资金水平和货币市场利率。央行公开市场投放的资金最先流入一级交易商,然后在满足一级交易商流动性需求后再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等流向非银机构。这样一旦流动性收紧,证券公司作为非银机构将首当其冲,不得不承担边际资金成本走高和相应的流动性压力。
新规会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潘向东认为,《规定》会对证券行业将会产生以下影响:一是为防范证券行业流动性风险做好充分准备,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二是有助于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体系;三是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非银机构的重视,通过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提升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陈雳认为,一方面,《规定》明确指出了龙头证券公司在稳定风险方面的责任和担当,另一方面,规定从制度角度对流动性救助具体操作加以明确,使得相关行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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