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国内首部综合性数据立法:禁止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被认为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条例》内容在数据获取、处理和信息推送上回应了公众关于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种种担忧。

数据获取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同时,特别对“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的获取和滥用进行限制,要求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数据处理方面,对用户不知情的算法歧视和区别性定价,即“大数据杀熟”作出了规定:要求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信息推送方面则规定: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规定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此前该《条例》草案公布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法制日报》评价该立法在内容方面有诸多创新。比如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是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

我国数据立法从地方先行。2016年,贵州省成为先行者,在全国率先出台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今年5月末,上海召开了数据立法研讨会。此前,天津、贵州、安徽等地的政府大数据或公共数据相关立法先后发布,山东、黑龙江、北京等地也处于征求意见或启动立法阶段。

今年以来,国家层面上也在数据立法上动作频频。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7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三条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近十年来,我国数据经济飞速发展。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已由2011年的9.5万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从20.3%提升到38.6 %。但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也一直存在“先发展再保护”的争议。深圳等先进地区的数据立法探索或有助于疫情后迅速规范数字经济的野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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