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承宇实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梅允成,在这里讲述一下把我公司由债主判成为欠债人的遭遇。
2018年7月17日,河南承宇实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商丘市红月亮钢材商行和河北四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不含税垫资供货总价值1088万余元,垫资供货至2019年12月 31 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且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李政出具结清说明。
到2020年3月12日河北四建又于我公司河南承宇实有限公司签订含税垫资供货合同,3月14日开始垫资供货至2020年7月7日合计供货916.7吨。其间河北四建支付货款70万元,余270多万元的货款及垫资利息一直未付,对方出具欠条。
因欠款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营困难,我公司于 2021 年 02 月 01 日我公司向 睢阳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后,我公司接连遭遇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一:14个月审理不出结果!
我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将欠款单位: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李政、樊维亚起诉到 睢阳区人民 法院,河北四建为了逃避还款提起反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返还35万元货款,如此简单案件睢阳区法院一年零两个月没有出审理结果,法官在审理超期后多次给律师和公司负责人沟通要求先撤诉,我公司无奈撤诉,河北四建也撤回了反诉。
二:为何反诉从871万多到35万多元后变为253万多?
2023年,我公司按照2020年3月12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和出具的欠条7张及按照合同约定签订的销货清单8份,将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睢阳区法院。
河北四建又提出反诉,第一次反诉时间是2021年3月23日金额8717874.079元;第二次反诉时间2021年5月24日金额353903.79;本次反诉金额253余万且一样的的反诉理由,但是要求我们退还货款从8717874.079元到353903.79元又变成2534063元,睢阳区法院视而不见他们视法律如同儿戏。
睢阳区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审理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情况及欠条真实性驳回了我公司的起诉,判决我公司欠河北四建2534063元。
三:欠债人变债主?
我公司起诉河北四建支付钢材款,提供了2020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 8张收货清单和7张欠货款欠条,此案件简单清亮,可法院非要把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与2020年3月12日的合同合在一起审理,算账时其竟然不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垫资补偿金和双方约定的河北四建承担的161万元税金和承担汇票贴息计算在内,只认为收到货物少于支付的货款,就判我公司退还其253万货款,让河南承宇实有限公司变成了欠债人。
法治环境体现的是营商环境,面对这样的遭遇,企业的正当权益都无法保证,如何能放心经营安心发展?
记者:丘莫言: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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